日期: 2024-09-13 09:51 来源: 内蒙古烟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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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电子烟管理办法》
6.《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7.《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各城区旗县烟草专卖局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烟草制品: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电子烟: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烟草制品:
1.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车库、仓房、阳台、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内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住宅小区、商业用楼除首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固定场所内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5.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吧游戏、婚丧祭祀、药妆医械、美容美发、蛋糕烘焙、花卉水果、棋牌茶楼、通信器材、洗涤洗浴、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五金建材、传真打印、装饰装潢、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电子商品、音像器乐、照相摄影、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类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典当买卖、金融证券、金银珠宝、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旅行服务、书报杂志、粮油散酒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6.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7.无人超市、无人商店、游戏机、博彩机等实行信息技术的新零售,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8.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出入口。
9.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10.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行政区域或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烟:
1.达到电子烟零售点总量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2.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3.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
4.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5.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6.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7.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8.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9.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0.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1.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2.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1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1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15.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1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19.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
20.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1.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22.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2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4.不具备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资金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
(一)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提出除新办、延续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申请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网址:
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申请操作说明。
2.微信小程序:
①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烟草微报小程序。
②点击“办事服务”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
③选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办理业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限
(一)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电子烟:
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行政许可费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新办
(一)申请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2.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4.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新办流程:
1.烟草制品: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2.电子烟: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县级局审核—地市级局审核—县级局审批、决定、送达
二、延续
(一)申请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延续流程:
1.烟草制品: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2.电子烟: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县级局审核—地市级局审核—县级局审批、决定、送达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进行实地核查。
三、变更
(一)申请条件: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变更流程:
1.烟草制品: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2.电子烟: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县级局审核—地市级局审核—县级局审批、决定、送达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进行实地核查。
四、补办
(一)申请条件: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二)补办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五、停业
(一)申请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停业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六、恢复营业
(一)申请条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二)恢复营业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进行实地核查。
七、歇业
(一)申请条件: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二)歇业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