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15:38 来源: 内蒙古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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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央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自治区主管部门 | 是否纳入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自治区范围内实施机关描述 | 自治区范围内实施依据细化 |
1 | 国家烟草局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 是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
2 | 国家烟草局 |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 | 国家烟草局;省级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 是 | 县级局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市级局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国家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
3 | 国家烟草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 是 |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
4 | 国家烟草局 |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 | 国家烟草局;省级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 是 | 省级局烟草专卖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