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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费”暗藏玄机

日期: 2026-01-30 19:41    来源: 东方烟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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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翁润喆 谭天元

【案例】

大学生小王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因需大量阅读英文文献,下载了一款翻译软件。初步使用后,界面提示“继续使用翻译功能需开通会员,首月仅需1元”。小王认为费用低廉,未仔细阅读相关协议便支付1元开通会员。论文完成后,小王未再使用该软件。一年后,他在核对个人微信账单时,发现连续出现12笔30元的“会员自动续费”扣款,合计360元。小王回忆确认,自己从未主动选择或同意自动续费服务。为取消该功能,小王重新登录App多次查找,最终在页面底部的角落发现并不醒目的“取消自动续费”入口。

为验证开通流程,他使用另一个手机号重新注册并模拟开通会员,发现支付界面中“首月1元”四个大字极为醒目,而关于“开通即表示同意自动续费,次月起按30元/月扣费”的提示文字则采用浅灰色小号字体,置于页面边缘,极易被忽略。小王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要求退还已扣款项,但平台以“用户已同意相关协议”为由拒绝。小王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分析】

以上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了对自动续费条款的显著告知义务?消费者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被续费”,商家是否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该翻译软件在推广中刻意突出“首月1元”的优惠信息,而将“次月起按30元/月自动扣费”这一关键条款,以不显眼的浅灰色小字标注于页面次要位置,未通过字号加大、颜色对比、弹窗确认等合理方式履行显著告知义务,侵犯了小王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营者故意弱化自动续费提示,导致小王在未全面了解条款的情况下作出开通决定,该行为涉嫌欺诈,小王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线上开通会员服务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遭遇不显著告知、默认勾选等行为,应保存截图、账单等证据,进行维权。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海珠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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