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12 16:18 来源: 东方烟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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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烟草报
【案例】
近日,A市卷烟零售户孙某经营的便利店因长期、多次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经调查取证,孙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产品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了吊销孙某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这一信息共享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取消孙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对此,孙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出售了过期变质食品,但在卷烟经营方面一直都合法合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应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分析】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孙某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据的,因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孙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是基于孙某丧失经营主体资格这一客观事实,依法进行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并非对孙某卷烟经营行为的额外处罚。
营业执照是经营主体的合法凭证。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强制终止该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营业执照赋予了经营者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在经营主体合法存在的基础上,授予其经营特定商品的资格。
孙某的便利店是一个法律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当于宣告“孙某的便利店”这个经营主体不存在了。当经营主体本身不复存在时,附着于其上的所有专项经营许可(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在此提醒所有经营者,合法经营是一个整体。在任何经营领域出现严重违法行为,都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维护好最基本的经营主体信用和合法性,是保有所有专项经营资格的根本。另外,当前,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任何违法行为都难以被孤立看待。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海珠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