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06 18:18 来源: 区局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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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烟草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优化审批服务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根据国家局和自治区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的行业准营规则,推进烟草专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 》,涉及烟草行业的许可项目有8项,即烟草专卖烟叶收购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准予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决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准予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准予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决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根据审批权限和职责,全区烟草行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有4项,具体名称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全部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
三、法律依据
(一)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
(一)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烟叶收购证,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烟草部门,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将审批时限由16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检查。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部门,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生产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主体。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层级和部门:市、县级烟草部门,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
(1)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品牌连锁便利店进一步缩减到5个工作日办结;
(2)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全面取消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资金证明、补办遗失或损毁证明等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材料;
(4)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如营业执照),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5)依托国家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打通零售许可网上申请渠道,实现申请办理网络化;
(6)全面推进零售许可审批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实现零售许可业务“一站、一窗、一次”办结;
(7)持续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许可审批流程和标准,修订公开零售许可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等要求;
(8)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许可“好差评”制度,充分发挥12313服务热线功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强化执法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生产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主体。
(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将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无证运输或超量携带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主管部门
全区烟草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牵头,法规处、内管处、办公室、信息中心配合,并统筹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和落实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各级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审批优化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各级局要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辖区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坚决杜绝增设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坚决杜绝增设办理条件、增加申请材料、拖延办理时限等侵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环境。
(三)各级局要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月合理分配监管时间和批次,积极推进信用监管、APCD重点监管,减少对守法对象的检查次数,增强对重点对象的震慑力度,坚决杜绝随意性执法、任性执法。
(四)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务服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地方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移动应用程序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申请渠道,全面推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窗口进驻地方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在更大范围实现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