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01 03:36 来源: 内蒙古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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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烟专〔2023〕116号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区局(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29日
(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推动规范守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零售市场监管信息,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市场主体(以下称“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基于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褒扬守信、约束失信,宽严相济、保护权益,数字赋能、协同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建设烟草专卖信用监管平台,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信息的收集、应用、治理和共享,监督指导全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开展。各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县级局依法依规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各旗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实施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根据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效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
第二章 信用分级与等级评定
第五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基础信用等级。A级为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B级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C级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D级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根据守信经营等情况,A级零售市场主体应当细分为AAA、AA、A三个信用等级。
第六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应当由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各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监管结论为依据进行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完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全面及时获取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第七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实施清单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编制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见附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的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B、C、D级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实行影响期限管理,B级的影响期限为3个月、C级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D级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
第九条 对影响期限未满,又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信用等级及影响期限,对其信用等级就低评价,影响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变更告知机制。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告知内容包含原信用等级、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变更原因、申诉渠道等。
第十一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承诺和诚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提高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鼓励、引导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主动签订、公开信用承诺,加强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以书面或电子表单形式,对自身遵纪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卷烟零售客户信用承诺书》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组织新准入和既存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政务外网公示,将公开信用承诺作为初始信用等级评定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
第十七条 综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机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差错纠偏需求,建立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依法保障零售市场主体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被评定B、C、D级信用等级后,对应影响期限届满,且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义务,并主动签订信用承诺的,信用等级到期自动修复至A级。
第十九条 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积极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提交信用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申请提前修复至A级。
第二十条 依申请修复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后满2个月,被评定为C级后满3个月,被评定为D级后满6个月;
(二)影响期限内未再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积极整改经营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四)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并签订信用承诺书;
(五)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修复信用等级:
(一)销售非法生产、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
(二)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三)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五)严重失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烟草零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理由和依据。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自收到信用等级变更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申诉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收到异议申诉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告知当事人核查结果。经核查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申诉坚持首问负责制,对于市场主体向所在旗县区(营销部)提出的各类异议申诉,应由对应旗县区(营销部)第一受理人进行“一窗式”受理,开展“一站式”服务,相关异议申诉流程办结完成后,办结结果统一由所在旗县区(营销部)第一受理人向异议申诉市场主体进行告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严格限定信用等级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人为随意调整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建立等级修复前实地核查、等级修复后检查复核机制,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规范有效。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行动等监管活动,建立健全基于零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选监管对象的重要依据,对A级以上市场主体一般每年最多检查一次,对B级市场主体一般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市场主体一般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对D级市场主体一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应用APCD(分析、计划、检查、处理)工作法,将信用等级、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特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分析,强化高风险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加大B、C、D级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通过APCD工作法筛选的检查对象、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受信用分级检查频次限制。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零售市场主体整体信用状况开展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评估验证有关单位零售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加强对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区域的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用等级在许可管理中的应用,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业务时,可以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核定有效期,对A级以上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在有效期限范围内,合理延长延续年限。
第六章 信用信息协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专卖监管部门、销售管理部门加强信用等级信息协同应用,推动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积极对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共享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将烟草行业信用建设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信用治理,营造安全放心的烟草消费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级烟草商业企业销售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工作要求。
第七章 信用数据治理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依托全国烟草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信用监管工作所需内外部数据的归集、治理和共享。保持全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信息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全国统一营销管理平台实时同步,确保两平台数据标准一致、互通共享,保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唯一性。
第三十六条 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托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加强对信用监管规则应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信用监管工作成效、信用协同应用情况的验证和监督。开展专卖执法人员工作效能评估,确保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全面采集信用等级评定数据。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将认真分析全区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布情况,督促各单位提高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水平。
第三十七条 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汇集零售市场主体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明确信用等级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切实保障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烟草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息,篡改、虚构信用信息,违反规定公开或者泄露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申诉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起算点设置。信用等级评价的起算点分新办零售户和存量零售客户两种情形。新办零售户一般自发证之日起算,存量零售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统一起算,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提前通过宣传、公告等方式告知零售客户。
第四十条 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构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烟办〔2022〕45号)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
序号 |
行为类别 |
失信情形 |
信用等级 |
认定依据 |
认定标准 |
1 |
无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
无 |
A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行政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且已签订信用承诺书 |
2 |
未严格执行烟草专卖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且未及时改正 |
未亮证经营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未亮证经营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3 |
未明码标价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
未明码标价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
4 |
擅自使用“中国烟草”等字样及标识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擅自使用“中国烟草”、“CHINA TOBACCO”等字样标识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
5 |
暂停经营未申请停业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停业,经检查确认 |
|
6 |
张贴回收烟草制品广告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违规张贴回收烟草制品广告且未当场改正,经检查确认 |
|
7 |
存在轻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经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经营少量违法烟草制品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8 |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经检查确认,被责令改正 |
|
9 |
未在核定地址经营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11 |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12 |
存在轻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经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
B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13 |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擅自收购烟叶 |
B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15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16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被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8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7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被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8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
被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19 |
擅自收购烟叶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擅自收购烟叶200公斤以下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的行政处罚。 |
|
20 |
拒绝、阻碍烟草执法检查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拒绝、阻碍执法,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
|
21 |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23 |
未在核定地址经营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24 |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25 |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26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
C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27 |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28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 |
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
C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存在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行为 |
29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3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31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 |
D级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 |
被处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
|
32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被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33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
34 |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
被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35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擅自收购烟叶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擅自收购烟叶200公斤以上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的行政处罚。 |
36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第(十)项 |
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37 |
暴力、威胁抗拒烟草执法检查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
|
38 |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39 |
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 |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40 |
不及时 办理变更手续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及第五十七条 |
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30日以上不超过60日、进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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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
D级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被处以不超过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42 |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 |
D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标志。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对上述评定标准清单进行动态调整